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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工作_规章制度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校党委同意。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直属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不设委员会的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配或任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七条 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校党委批准后,各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开会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考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五)选出的委员、书记、副书记以书面形式报党委批准。
第八条 选举
(一)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四)选举前应向选举人实事求是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也可以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五)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产生,经党员大会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负责计票。
(六)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见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弃权票者不能另选他人。
(八)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九)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到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在选举时,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