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目标价格成为调动农民生产小麦积极性的新杠杆
时间:2013年10月17日 08:00
“十一”长假过后,正值我国小麦播种季节,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最低收购价水平。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 我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始于2004年。这一年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明确“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2004、2005年,我国粮食供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稳定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经报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在作物播种前向社会公布了早、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70元、72元和75元,制定并完善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敞开收购,直到粮食市场价格回升至最低收购价之上。2004年,由于市场粮价在最低收购价以上运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实际没有执行。 从几年的实践看,国家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加之粮食直补、储备吞吐、进出口调控等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以及稳定市场粮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际粮食市场的变化,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政策效应似乎释放殆尽。 按照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供求存在密切的关系。当商品供大于求时,商品的价格就会向下波动;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商品的价格就会向上波动。价值规律以看不见的手,灵敏地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粮食最低收购价“持续提高”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吻合。 粮食最低收购价虽然是针对粮食这个特殊商品设计的,但是,粮食作为商品,仍然要遵循价值规律的基本原则。如果一味地逐年提高粮价,将会带来不可收拾的结果。以小麦为例,我们计算一下: 自2007年以来,国家连续8年9次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从2007年每市斤0.69元,提高到2014年1.18元,年平均提高幅度8.88%。如果按此幅度,每年平均提价8.88%,到2020年,每市斤小麦的最低收购价将达到1.95元。这样的价格,不要说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也没有此先例。 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的目的,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但事实上很难达到初衷。粮食最低收购价年年提高,物价却也跟着年年上涨。粮价的提高因素,很大程度上被物价上涨所抵消,种粮农民的收益相对还是下降的。 逐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在不少年份导致最低收购价高于市场价。面对国家强大的调控能力,社会多渠道不敢以高于最低收购价的价格收购粮食。这样,粮食市场成为了事实上的政策市场。大量的粮食被国家指定的企业,以最低收购价收购,流入国家粮食仓库里。 作为调剂市场余缺和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需要,国家和地方都建立了储备粮体系。这些储备粮食,足以满足特殊需求。如果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过多,必将增加财政负担。现在每收购一市斤最低收购价粮食,当年的收购、储存利费,就一毛钱以上。以后每年还要支付保管、利息、品质差价等费用。对于国家财政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国家粮食局统计,截止当年9月30日,2012年我国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2325.4万吨,占当年小麦主产区收购总量5762.5万吨的40%;2013年我国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4202.7万吨,占当年小麦主产区收购总量5866.6万吨的71.6%。国家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比例的扩大,势必减少社会小麦流通量。今年小麦收购基本结束后,我国小麦市场价格逐步上升与此不无关系。 在当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内外粮食市场互动的格局已经形成。粮食的供求,不仅要看国内,更需要关注国际市场。 当国内粮食市场价格过高时,国外粮食就会流入国内市场。2012年在我国小麦生产连续几年丰收的情况下,我国仍然进口小麦368.9万吨,较2011年增加244万吨,是2005年以来进口小麦数量最大的一年。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国外的小麦价格低于我国的小麦价格。 国外大量的粮食进口,不仅冲击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打压国内粮价,导致流通受阻,最终还是种粮农民利益受损,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下降。 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作为阶段性的政策——我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已经尽到了历史性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时加以调整,不但不会助推粮食生产的发展,而且还会因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成功经验,取消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目标价格正当其时。 所谓目标价格,就是在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品种播种之前,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粮食生产利润、农民收入增长等因素,确定当年主要粮食品种的目标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当粮食收获后,如果粮食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农民就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将目标价格市场价格与之间的差价,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农民生产的粮食随行就市出售。 实行目标价格的好处,不但有效地引导农民发展粮食生产,而且还会让种粮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同时也使国家以最优的财政补贴获得最大的效益,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在实行目标价格时,除继续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硬件建设外,在政策上要做到“一改、四加大”: “一改”:就是改变粮食直补政策。将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实行的粮食直补“普惠制”,无论种植什么农作物均按照种植面积平均给予补贴的办法,改为“特惠制,即按照种植粮食的面积,或者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给予补贴,使真正种粮的农民得到粮食直补的好处。 “四加大”,就是加大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的数额,以增加种粮收入,减轻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