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信息文萃》是一本图书馆内部发行刊物,于2000年创刊,每年出版16期,由财经、高教和读书思考三个栏目组成,每期共8个版面,包括教育类4版,财经类3版,读书思考1版。至今已出版261期。《信息文萃》精心选摘与主题相关的时事要闻、经典评论,将初步筛选的信息编辑整理,《信息文萃》以读者需求为中心,紧跟时代脉搏,关注时势热点,求真务实,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20种常见科研不端行为
摘录:南京财经大学图书馆 更新日期:2020年06月04日 13:29 类别:教育类 总浏览:4640
198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首次正式定义科研不端行为: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定义中特别强调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也被简称为FFP(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之后,许多国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团体都对科研不端做出定义,这些概念大都认可FFP界定,也列举出其他一些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认可的行为,定义一般均以“其他严重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结尾,留给科学共同体判定科研不端行为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实上,随着科研范式的不断演进,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形式。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将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列举为20种,共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学术造假。
1. 伪造。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
2. 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3.买卖和代写论文。指使用委托撰写或购买的论文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论文均为伪造,属于造假论文,也不会有任何学术价值。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学术经历等信息,以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
第二类:学术剽窃。
6.文字抄袭。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判定的要点有:(1)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拥有这些科研成果。(2)行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致谢等。(3)这种使用是大量而明显的,数量的多少和明显的程度可以参照领域、专业的一般标准,由委员会集体作出判断。(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7.交流剽窃。一般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
8.评议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议过程当中,包括审稿、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直接吸纳和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如评审人将被评审者科研思想内容为己所用,采取:(1)压制文稿发表,自己完成同样工作后抢先发表;或把其学术思想、技术路线透露给自己的学生、亲属、同学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从而使后者取得相应利益等。(2)压制科研项目立项,使自己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可以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抢先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等。以上行为属于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发生往往由于被评审人的举报。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指控者参加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被评议人学术思想进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1)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2)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 。(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10. 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和处理、报告实验数据时,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匿、舍弃,以免这些数据生成他们所不希望的实验结果。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当中故意地、明显地不引用本领域代表性重要事实和重要文献。
12. 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不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类:学术侵权。
14. 侵犯署名权。(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对相关作者进行正确排序。(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利益。
15.侵犯知情权。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
16.侵犯隐私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将研究中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未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个人隐私。
17.侵犯科研合约。表现为:(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作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
18.滥用学术权力。(1)在学术评议过程中,利用个人学术权力,违背学术民主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议结果。(2)在学术评议过程中接受请托、利用游说和打招呼等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研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一些科学研究虽然通过了合规的伦理审查,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不遵照伦理审查意见执行,可判定为科研不端。
(作者: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杨卫平 摘自《中国科学报》2020年5月13日 )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将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列举为20种,共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学术造假。
1. 伪造。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
2. 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3.买卖和代写论文。指使用委托撰写或购买的论文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论文均为伪造,属于造假论文,也不会有任何学术价值。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学术经历等信息,以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
第二类:学术剽窃。
6.文字抄袭。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判定的要点有:(1)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拥有这些科研成果。(2)行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致谢等。(3)这种使用是大量而明显的,数量的多少和明显的程度可以参照领域、专业的一般标准,由委员会集体作出判断。(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7.交流剽窃。一般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
8.评议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议过程当中,包括审稿、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直接吸纳和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如评审人将被评审者科研思想内容为己所用,采取:(1)压制文稿发表,自己完成同样工作后抢先发表;或把其学术思想、技术路线透露给自己的学生、亲属、同学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从而使后者取得相应利益等。(2)压制科研项目立项,使自己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可以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抢先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等。以上行为属于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发生往往由于被评审人的举报。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指控者参加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被评议人学术思想进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1)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2)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 。(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10. 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和处理、报告实验数据时,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匿、舍弃,以免这些数据生成他们所不希望的实验结果。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当中故意地、明显地不引用本领域代表性重要事实和重要文献。
12. 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不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类:学术侵权。
14. 侵犯署名权。(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对相关作者进行正确排序。(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利益。
15.侵犯知情权。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
16.侵犯隐私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将研究中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未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个人隐私。
17.侵犯科研合约。表现为:(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作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
18.滥用学术权力。(1)在学术评议过程中,利用个人学术权力,违背学术民主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议结果。(2)在学术评议过程中接受请托、利用游说和打招呼等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研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一些科学研究虽然通过了合规的伦理审查,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不遵照伦理审查意见执行,可判定为科研不端。
(作者: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杨卫平 摘自《中国科学报》2020年5月13日 )
最新文章 TOP10
热门文章 TOP10
